第三百一十二章:得寸进尺的宗室(1/4)
历来,京察和大计,都是最能彰显吏部权力的时候,但是同时,最为考验一个吏部尚书威望和实力的时候。
作为朝廷数年一次的大规模考核,必定会在朝堂之上引起轩然大波。
而几乎每次京察和大计,主角除了吏部之外,还有另一个衙门,就是都察院!
吏部虽掌铨选之权,但是如此大规模的升迁转调,不可能真的全由吏部一言而决。
所以实际上,京察是由吏部和都察院共同主持的,吏部为主,都察院为辅。
不同于三司会审当中,都察院仅仅起到监察作用。
在京察当中,都察院是真正参与到对于官员的考核当中的。
京察的程序,是由吏部考功司的郎官进行初考,在都察院的监督之下,给出初步结论。
初考的结论分为三种,称职,平常,不称职,每种结论中,又分为上,中,下三等。
得出初考结论后,会呈交给都察院,进行次考。
次考的过程当中,都察院的官员如果认为初考结论不准,定级不当,有权推翻初考结论,打回吏部重新进行初考。
两次初考皆有疑者,由吏部尚书会同左都御史共同考定。
如果次考无误顺利通过,则被评为正常者,呈递到吏部文选司,进入正常的铨选流程,视其上,中,下三等评级,根据各地各衙门的缺额情况,在同品级内进行转调。
在初考,次考当中,皆被评为称职或不称职者,按例需进行品级的升降。
但是被评为这两个等级的官员,需要更进一步,由吏部尚书会同左都御史进行三考。
三考无误者,入文选司正常流转,按照等次升迁或者黜落。
在整个过程当中,都察院会派遣佥都御史,副都御使,都御史全程参与考评。
除此之外,在三考结束之后,都察院的御史有权对最终结果提出质疑,弹劾京察过程当中的不谨行为,以及考察对象被遗漏的错失,谓之“拾遗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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