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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国:汉中祖 第七十三章案件(3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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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继母非母?”董允蹙眉反问道。

    刘禅敲击着膝盖的手指停顿片刻,说道:“继续说。”

    刘璿挺直腰背,解释说道:“陛下,董侍中。在下以为陈氏虽为继母,但论亲属而言,却不及生母。赵年只因陈氏嫁给赵野,故称其为母亲。而陈氏违背夫妻之义,以刃弑夫。”

    说着,刘璿以手做刃斜砍而下,说道:“彼时陈氏抽刀挥刃之际,赵年与陈氏便无母子关系,自当无‘弑母’恶行。赵年见父被杀,怒火攻心,挥刃反杀陈氏,为父报仇,自乃孝子之为,故当以杀人罪论处赵年。”

    刘禅面露笑容,看向董允,问道:“卿以为太子之言如何?”

    董允微微颔首,鼓掌应和道:“太子之言,当为彩尔!敢问太子,不知赵年当处以何刑?”

    顿了顿,董允捋着胡须,似笑非笑地说道:“或当赦免赵年无罪否?”

    此言一出,刘禅以怪异的眼神看了眼董允,他完全是在给刘璿设套。

    东汉曾有法名为《轻侮法》,此法的核心就是:杀死侮辱父母者不获死罪。因此在这数十年间,很多人凭借此法中钻空子为自己开脱。于是尚书张敏上疏请汉和帝废除《轻侮法》,汉和帝采纳。

    即便如此,当时的复仇风气仍然鼎盛,替父母及师父杀人,只要不被抓住就没事,抓住多是会判死刑。如夏侯惇十四岁时,有人羞辱其师,他便将那人杀死。故董允是在试探刘璿精通律法程度以及是否太过仁德。

    刘璿露出白齿,说道:“董侍中所言,在下以为颇有偏颇。后汉顺帝时,青州毌丘长因有人辱母,白日当街杀人,潜逃被胶东国所获,国相吴祐以死刑论之。不过吴祐哀矜,念其有妻无子,特令其妻与他同居,怀有其子之后,再行除以死刑。”

    “故赵年之案,儿臣以为为畅扬继母与后子和睦,仍需以杀人罪论处死赵年,而非大逆之罪。”

    刘禅长叹口气,说道:“李悝《法经》有言:‘罪人年十五以下,罪高三减,罪卑一减;年六十以上,小罪情减,大罪理减。’今赵年不过十四,免其死刑,除以笞刑即可,不知以为如何?”

    刘璿迟疑半响,拱手道:“启禀陛下,《蜀科》有言:‘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,家非坐不道,诏所名捕,它皆无得系。其当验者,即验问。’今赵年不在其内,故当以死刑处之。”

    刘禅微微蹙眉,以不容反驳的语气说道:“赵年多遭其母陈氏虐待,其父又被其母杀之,其情可哀,其罪可减,故当减之。”

    刘璿见刘禅语气坚定,低下了头,拱手说道:“陛下仁德,儿臣必鉴之。”

    “将朕及太子之意告诉东里雄,让他重新审判。”

    “诺!”董允应道。

    说完,刘禅低声轻叹一句,说道:“汉律多杂,还需简之,令人重编。”

    大汉的《蜀科》只是在两汉律法与其矛盾时,以《蜀科》为准,是故大汉还有两汉以来的判决之律条,文字高达百万字之众,繁琐至极,非常人根本难以知晓。

    故曹叡对汉代遗留下来的律法进行了废除更替,较为简约。而大汉由于以战事为先,连礼法都顾不上,更不用说重新整编汉律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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