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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91章 战前准备(下)(2/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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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还有什么好说的,按照“先占之法”,直接圈地就完事了!

什么叫“先占”之法?

在罗马法中,先占是万民法的一种取得方式,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,只要是无主物均可通过先占取得。这种先占制度即为先占自由主义。随后的日耳曼法也规定了先占制度,被称为先占权主义。

当然这是从后世所谓的“国际层面”来说的,中国古代可不信欧洲法,得中国自己的法律才算数,那么中国的法律怎么对待“先占”呢?

早在先秦时期,朝廷就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承认秦民对木材、猎物等先占取得所有权。秦简《田律》明确规定了在官府允许的时间、空间内开垦荒原、砍伐林木以及渔猎物的所有权。

在魏晋南北朝宋孝武帝时,朝廷承认了“封略山湖,强占官田”,即承认了官僚地主有权封山占地,认可了先占制度。

唐代《唐律·杂律》也有关于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的规定。

宋代继承了唐代的规定,把先占作为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。只要先占无主土地的人按照“元业”交纳税租,就不属于“盗耕”,而确立其所有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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