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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54章 京华十六条(2/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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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华集团及安南都统司,互愿维持大明南疆全局之和平,并期将现存双方友好关系益加巩固,兹拟定签署如下条约:

第一条,安南都统司允诺,自本条约签署之日起,京华集团即成为安南都统司政策顾问集团,安南都统司一应军民各政,均许京华集团派员参与并提供指导意见。

第二条,安南都统司允诺,凡安南都统司辖区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,无论何项名目,在未经京华集团同意之前,概不让与或租与大明帝国以外的任意别国或别势力。

第三条,安南都统司允准,京华集团承建顺化东南一百五十里处金港港口及城市,为确保建设顺利,乂安、顺化、广南三宣抚司之地自即日起,租借予京华集团,为期九十九年。

第四条,安南都统司允诺,为发展本都统司经济民生,京华集团可于本司任意辖地开设商行、工厂、港口等,安南都统司对其征收的税率统一定为百分之一。

第五条,安南都统司允诺,京华集团享有于本司辖区内自由购买田地、山林及其他土地之权利,其土地附着物如水稻、林木、矿产等,均由京华集团享有,其一应生产所需缴纳之赋税,一律按百分之一计算。

第六条,安南都统司允准,因租借协议,乂安、顺化、广南等区域之田地、林木、矿山等,凡属无主之地,皆由京华集团裁定归属或自行占有,如未经京华集团同意,一概不准以都统司名义准许外人占有、使用或开采。

第七条,安南都统司之主要行政机构,须聘用有力之明人,充为政治、财政、军事等各顾问。

第八条,安南都统司辖区内,京华集团所设之医院、商行、学校等,概允其土地所有权,该所有权与安南人一致,永无期限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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